Tuesday, December 4, 2012

清大是不是一所可恥的大學?

網友偉恩試圖論證清大為什麼是一所可恥的大學,我讀來有趣,便想就論證的部分與網友商榷。

原文中首先試圖定義可恥如下:
(a) 甲做了與自己身分不匹配之事。加上
(b) 甚至,當甲還用這個身分獲得了許多好處。
如果我們認同這個「可恥」的定義,我們也接受以下這段話的話,那我們似乎就可以得出「清大是一個可恥的學校這個結論」:
清大利用了它的身分得到了許多好處和社會的認同,但是它卻做了不合乎自己身分的事。
我對上述「可恥」的定義尚有疑慮,也懷疑「可恥」二字是否真如偉恩所言可以被當作是一個道德中性的字眼來使,主要原因在於我認為這個一個(只)與判斷有關的概念,似不如「名言不實」(只消對照名與實相符與否)或「說謊」(說的是不是真話)之類的字眼那般可以單單根據事實判定之。我只能跳過原論證中討論到「可恥」的部分,暫且專注在「合乎身分與否」這議題上。 即便跳過「可恥」,我認為我們還是能夠討論「符合社會期望與否」這樣的議題,如果社會對清大有某種期待,而它做了不合乎這個期待的事,那麼我們或許就可以說它「此舉教人失望了」。「失望」不如「可恥」言重,但我想這個脈絡應該還不致偏離網友偉恩原來的討論太多。


清大做了什麼不合乎自己身分的事呢?偉恩有兩點假設:
一、清大因為陳同學得罪了清大主管機關的老大—教育部長—而道歉
二、清大沒有站在同學的立場去同理就發了道歉聲明,完全沒有保護學生的意思。 
假設清大真的做了這兩件事,為什麼這兩件事就不合乎清大的身分呢?這個問題的答案要看何謂合乎清大身分之事。偉恩認為:
一來清大不應該因為陳同學得罪教育部長而道歉。
(他認為這是一個作奴才的表現,非作全才的表率。)
二來清大應該要保護學生。這是校方的職責。
當中那些又是無爭議的事實呢?似乎只有
(1) 陳同學對教育部長發言。
(2) 清大針對 (1) 發出道歉聲明。 
其餘的部分都需要進一步說明。

光看清大發出的聲明對眼前的問題似乎沒有什麼幫助,下面這個聲明的內容只表達校方的主張是「即使你有公開發言的正當性與合理性,都不應忽視人與人之間互動應有的尊重,而應以成熟的思辨能力及待人接物的敦厚準則嚴格自律。」這基本上算不上什麼問題,難解的是校方發這分聲明的動機,校方還有什麼隱含的動機沒有明白表露?我們能找到什麼理據去一窺究竟嗎?
清華大學聲明

清華大學對於本校陳姓同學昨(3)日在立法院不當行為,深感痛心外,也對________及社會大眾所造成的傷害,致上最深的歉意。清華大學嚴正聲明,針對公共議題,本校不贊同學生恣意作為,曲解公開發言之行為的正當性及合理性;而對於忽視人與人之間互動應有的尊重,更不是本校教育所樂見的。

清華教育理念,注重全人教育,向來尊重師生公開言論的表述。但是,自由不是代表允許個人行為恣意妄為,尤其是被塑造為意見領袖者,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一方意見,足以影響社群間外顯行為及形象,是以,更應以成熟的思辨能力及待人接物的敦厚準則嚴格自律。

偉恩認為清大校方的道歉是因為得罪到教育部長,為什麼? 在他給出的理由當中我認為最強的是以下這點:
君不見今日同樣的事情若發生不同對象(如舉例中的路人、商人),學校並無有同樣的反應。 
為什麼說清大不保護學生呢?這牽涉到如何才算是盡了保護學生的職責。偉恩認為:
校方保護學生的話就該與陳同學接觸,除了表示對同學的關心外,若同學有需求校方也該提供資源協助。
我同意學校該做到保護學生這些事,若我們同意學校沒做這些事便未盡保護同學的責任,而校方也確實沒有做這些事,那我們就可以說學校沒有盡到保護同學的責任。
(根據偉恩的論證,這樣就可以得證校方無恥了,但由於我對「可恥」的定義有所疑慮,不認為如此便可證論「可恥」,只能說「如果我們同意這些是校方的職責的話,那麼校方便失責了」。只是保護學生具體來說有那些方式還可以討論,因此嚴格來說這也不算是一個exclusive的結論。)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清大校方的道歉是因為得罪到教育部長」這一點。在哲學討論中我們常會用到類比來幫助論證,類比不難,可是類比要對得準、對得上,就比較不是那麼容易,因為類比的成立與否很大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描述使用的例子,我不得不在字面上多加斟酌。

我認為偉恩的路人與商人兩例與陳同學的事件有一點不相襯,類比不上,陳同學是在一個特定的會場上與教長相對說出那些話,路人與商人之例則是發生在隨機的場合。我試著將路人與商人的例子稍加修改如下,希望可以更貼近偉恩想要的類比條件,但這麼一來,拿這兩個例子來類比的不足之處也似乎變得更清楚了。

路人例

今天某甲因為在車上沒有讓位老人,被請到立院報告,我作為當時車上的一位乘客,受邀至會場對某甲沒有讓位老人這件事表達意見。當輪到我說話的時候我對某甲說:「你這個可惡的人,要讓位給老人,好手好腳的你不會站嗎?」在場的記者立即拍下這一幕,隔天被放在報紙頭版報導,標題上寫著「路人甲被學生罵到臭頭」,副標是「立委讓學生質詢路人甲 荒腔走板」。

商人例

今天有一個商人在賣盜版的NIKE鞋,他因此被請到立院報告,我作為一個見到他賣盜版鞋的證人,受邀至會場對商人賣盜版鞋欺騙客戶這件事表達意見。當輪到我說話的時候我對商人說:「你這個神棍,太可恥了,你為什麼要騙人呢?你媽怎麼教的。」在場的記者立即拍下這一幕,隔天被放在報紙頭版報導,標題上寫著「某某商人被學生罵到臭頭」,副標是「立委讓學生質疑某某商人 荒腔走板」。

類比教長事件

教長在十一月廿九日發文要求各大學「多加瞭解及關心」參與反媒體巨獸聯盟於台北活動之學生,立委因此請他前往立院報告,陳同學作為一個參與反巨獸活動的學生受邀至會場對這件事表達意見。當輪到陳同學說話的時候他對教長說:「我認為你是一個偽善的部長,我認為你是一個滿口謊言的部長,我認為你是一個不知悔改的部長。」在場的記者立即拍下這一幕,隔天被放在報紙頭版報導,標題上寫著「教育部長被學生罵到臭頭」,副標是「立委讓學生質疑教育部長 荒腔走板」。

偉恩的意思是,如果學校認為同學的發言態度不妥的話,那是不是在路人與商人的例子中,校方也該發出類似的聲明稿呢?他認為校方顯然沒有也不會這樣做,之所以不會是因為三個例子當中的對象不同,校方跟他們的關係也不一樣,這是他所主張的變因。

問題是,我們之所以會認為三個例子中不同的只有事由的對象,那是因為我們預設了教長發文至各大學要求關心同學的舉動跟路人不讓座以及商人賣盜版鞋是相當的,這個預設需要進一步的說明與佐證,這三個例子放在一起才可形成有效類比。

針對陳同學的事件來說,身在現場的同學或許認為這個需要被說明的事實非常明顯,但這些明顯的脈絡資訊並沒有完整地包含在我們的類比例子中;而這些補充一旦加入,那其餘兩個例子必定又要修改才可能對應得上了,總之以目前偉恩所提出的論證來說,我認為要說「校方的道歉是因為同學得罪到教育部長」仍然是失之理據的。

或許校方真的是因為教育部長的緣故,或許校方在事件發生之後若是先聯絡上當事人,事情會有不同的發展也未可知。然而,若要說到論證,我想我們還需要更進一步的理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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